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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市畜牧兽医局
【发文字号】 津牧医[2010]121号
【颁布时间】 2010-07-13
【实施时间】 2010-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0―2014年天津市官方兽医培训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2013年,继续开展官方兽医、官方兽医管理干部及官方兽医辅助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率达到100%。开展官方兽医培训师资轮训,培训率达到100%。
  
  --2014年,开展官方兽医、官方兽医管理干部及官方兽医辅助人员岗位强化培训,培训率达到100%。基本完成官方兽医在职学历教育,官方兽医学历层次全面提高。
  
  三、培训对象
  
  市、区(县)两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中的官方兽医,市、区(县)及乡镇兽医工作机构中的官方兽医辅助人员。重点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
  
  四、培训内容、类别和方式
  
  (一)培训内容
  
  官方兽医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药政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等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知识;农业行政执法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知识;官方兽医职业道德规范;国际动物卫生规则;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知识;动物流行病学、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兽医经济学、动物防疫信息化应用和公共管理等方面的一些新知识、新技术。
  
  (二)培训类别
  
  从当前我市官方兽医队伍素质现状出发,重点开展以下五项培训:
  
  1、岗前基础培训。对新录用的官方兽医进行岗前基础培训,岗前基础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官方兽医岗前基础培训由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承担。
  
  岗前培训的重点内容是: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药政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等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药政、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官方兽医职业道德规范;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知识。
  
  2、继续培训。对在岗官方兽医进行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培训,每年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官方兽医继续培训由市、区县两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承担。
  
  官方兽医继续培训的重点内容: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药政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等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动物卫生法学理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岗位兽医专业技术。
  
  3、官方兽医师资培训。对承担官方兽医培训的人员,组织参加农业部官方兽医师资培训,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60个学时。建立官方兽医师资轮训制度,官方兽医师资每三年要轮训一次。官方兽医师资培训由市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参加农业部培训为主,同时根据情况举办本市的师资培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协助配合。
  
  官方兽医师资培训的重点内容: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药政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等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动物卫生法学理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和国际动物卫生规则等方面知识。
  
  4、官方兽医管理干部培训。对各级兽医机构涉及官方兽医工作的管理干部进行培训,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培训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
  
  官方兽医管理干部培训的重点内容: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药政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等动物卫生法律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和兽医医政药政管理知识;公共行政法及国家政策。
  
  5、官方兽医辅助人员业务培训。对市、区(县)及乡镇兽医机构的官方兽医辅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市级兽医机构官方兽医辅助人员业务培训由市畜牧兽医局组织实施,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区(县)、乡镇兽医机构官方兽医辅助人员业务培训由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承担。
  
  官方兽医辅助人员培训的重点内容是: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药政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等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药政、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动物防疫检疫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6、兽医专业学历教育。与天津农学院等相关兽医院校联合开展官方兽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提升官方兽医队伍学历学位层次,提高官方兽医队伍兽医专业基础知识。官方兽医专业学历教育由市、 区(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实施。学习内容以兽医专业为主。
  
  (三)培训方式
  
  1、官方兽医岗前基础培训、官方兽医辅助人员业务培训和官方兽医管理干部培训,采取分期、分批、分类集中脱产培训方式进行。
  
  2、官方兽医在职继续教育,采取短期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结合运用网络远程教育。短期培训以兽医法律法规讲座、专题培训、经验交流研讨、案例分析等形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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