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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10年我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0]101号)要求,今年继续对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网上申报联合年检。现就做好本年度联合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部门
  参加宁夏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部门有: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外汇局宁夏分局。
  
  二、年检企业的范围
  凡2009年12月31日前在宁夏上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年检。
  
  三、年检的时间、地点
  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4月12日至4月23日为联合年检各部门集中办公时间(周六周日除外)。请各企业务必于集中办公期间完成参检工作。集中办公结束后,没有完成现场审验的企业分别到各厅局参加年检(财政部门到文化西街108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厅窗口),逾期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集中办公地点:银川市文化西街108号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各部门地址、咨询电话如下:
  商务厅电话:0951-5044952
  地址:银川市解放西街363号
  财政厅电话:0951-6982682
  地址:银川市文化西街108号
  国税局电话:0951-5032641
  地址:银川市解放西街424号
  地税局电话:0951-5695035
  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地税局
  工商局电话:0951-6982645  0951-5672181
  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106号
  统计局电话:0951-5677041
  地址:银川市开发区雪绒巷聚和6号楼统计大厦1101室
  外汇局宁夏分局电话:0951-5189606
  地址:银川市北京东路215号
  
  四、企业申报方式
  企业仍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各类企业按照操作说明通过互联网分别登陆商务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网址:www.lhnj.gov.cn )和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年检系统”(网址:http://wsnj.ngsh.gov.cn )进行网上两次申报。申报前请详阅网上申报操作说明,该说明登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网www.lhnj.gov.cn和宁夏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ngsh.gov.cn)。
  
  五、各部门审核方式
  采取网上初审和现场审验方式。
  1、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统计局通过商务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进行初审,各部门分别给出“通过”、“不通过”、“退回修改”等审核意见。
  2、工商局通过 “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年检系统” 进行网上初审。
  3、通过网上初审的企业请分别通过两个系统打印年检报告书,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随同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上报各参检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六、企业向联合年检各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商务部门
  1、通过初审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商务部网站);
  2、批准证书全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供)。
  (二)财政部门
  1、通过初审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商务部网站);
  2、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外商投资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2009年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决算及相关资料后取得的初审回执(区级管理企业向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报送,市县企业向市县财政部门报送)。
  (三)国税部门
  1、通过初审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商务部网站);
  2、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副本(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4、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正常纳税证明。
  国税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企业须先到经管的国家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才能办理年检。
  (四)地税部门
  1、通过初审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商务部网站)(经核对后退回);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地税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企业须先到经管的地方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才能办理年检。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通过工商网初审的年检报告书原件;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格式见宁夏红盾信息网);
  3、营业执照副本;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5、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证书复印件
  6、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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