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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字[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加强信息档案系统建设
  认真组织开展校安工程档案资料完善和档案室建设的验收工作,查补缺失档案,完善电子档案,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每一所学校、每一座建筑都按要求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以形成完整的、系统的、准确的校舍安全档案。严格按照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技术保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技术支持单位,落实资金、场地、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力争在2010年5月20日前全面完成全市校安工程电子档案信息系统建设。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市、县两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统筹协调,统一领导和推进本地本部门工作,确保如期完成2010年工作目标。
  2、强化监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工程决算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3、严明纪律。建立健全校舍安全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对工程项目全程介入,强化监督,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方,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或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出现其他责任事故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宜春市2010年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平方米、万元
  
  
单位 d级危房重建面积 d级危房重建需投入资金
规划总面积 2009年已完成面积 2010年应完成面积 规划总投资 2009年已完成投资 2010年应完成投资
宜春市合计 603997 132960 471037 54755.3 11229.41 43525.89
袁州区 113423 43948 69475 10505.66 4345.45 6160.21
樟树市 43221 4750 38471 4322.1 454 3868.1
丰城市 155054 41628 113426 12404.32 2914 9490.32
靖安县 20869 2837 18032 1983.6 260 1723.6
奉新县 17901 6070 11831 1432.08 531 901.08
高安市 73573 6141 67432 7357.3 406.96 6950.34
上高县 21908 13851 8057 2190.8 1246 944.8
宜丰县 55465 4305 51160 4437.2 442 3995.2
铜鼓县 68300 4490 63810 7379.6 420 6959.6
万载县 34283 4940 29343 2742.64 210 2532.64

  说明:1、d级危房重建面积和规划总投资数据来源于各县(市、区)三年总体规划表;
  2、d级危房重建面积是指2009、2010年两年的乡镇集镇、市县城区范围内中小学校舍d级危房面积;
  3、2010年目标任务包括2009年未完成的规划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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