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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会[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接上页]
在确定中标人前,企业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组织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企业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择优选择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企业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 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明确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批准,确保概预算科学合理。
  企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向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提供详细的设计要求和基础资料,进行有效的技术、经济交流。
  初步设计应当在技术、经济交流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设计管理实务技术,进行多方案比选。
  施工图设计深度及图纸交付进度应当符合项目要求,防止因设计深度不足、设计缺陷,造成施工组织、工期、工程质量、投资失控以及生产运行成本过高等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设计单位应当提供全面、及时的现场服务。因过失造成设计变更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
  工程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控,实行严格的概预算管理,切实做到及时备料,科学施工,保障资金,落实责任,确保工程项目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 按照合同约定,企业自行采购工程物资的,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等相关指引的规定,编织工程物资采购、验收和付款;由承包单位采购工程物资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确保工程物资采购符合设计标准和合同要求。严禁不合格工程物资投入工程项目建设。
  重大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应当根据有关招标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实行严格的工程监理制度,委托经过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工期、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企业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未经工程监理人员签字,工程物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价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承包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不得无故拖欠。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重大的项目变更应当按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进行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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