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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会[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接上页]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企业收到承包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开展竣工决算审计,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组织审核竣工决算,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企业应当加强竣工决算审计,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工项目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价工程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和项目投资效益等,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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