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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09]21号
【颁布时间】 2009-03-31
【实施时间】 2009-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鹤壁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200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综治办、发改委、工商局、广电局、鹤壁供电公司制定的《鹤壁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鹤壁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
  
  
(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广电局、鹤壁供电公司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电信(含军事通信,下同)、广播电视设施(以下简称“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确保重要“三电”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全国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自 2009年3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以下简称“三电”专项斗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河南省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等重大政治活动安保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继续保持对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严打高压态势,进一步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确保“三电”设施安全运行。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遏制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高发频发势头。通过开展专项斗争,全市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较2008年同期下降35%以上,其中山城区下降40%以上,联通鹤壁分公司下降40%以上。全市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破案率明显上升,各县区现行案件破案率达到50%以上。
  
  (二)进一步提高“三电”企业事业单位安全防范能力,逐步建立“三电”设施安全保卫工作长效机制。
  
  (三)确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等重大政治活动期间我市重要“三电”设施安全运行。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地区:山城区和鹤山区(见附件1)。
  
  (二)重点问题:一些地方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高发频发,个别地方非法收购被盗“三电”设施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泛滥,联通鹤壁分公司的线路防范薄弱,以及危及重要“三电”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出治安隐患等。
  
  四、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各县区结合实际,印发工作方案,制定工作措施,层层部署、启动专项斗争。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4月至8月)。各县区围绕“压发案、严防范、堵源头”的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要求,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集中力量,加大打击整治工作力度,彻底整治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三)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安保阶段(9月至10月)。各县区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强督查,严密防范,最大限度消除危及“三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确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期间重要“三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检查考核阶段(11月)。各县区按照本工作方案和有关标准,对本辖区“三电”专项斗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区进行检查考核,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工作措施
  
  (一)严打开路,破案攻坚。对现行涉及“三电”案件,要快速反应,快速堵控,快侦快破。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逐一落实责任,迅速查办。坚决打掉一批盗、运、销、炼“一条龙”的犯罪团伙,对团伙成员要加强审讯,顺藤摸瓜,扩大战果,深挖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端掉销赃窝点,摧毁犯罪网络。对近年来尚未破获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组织得力人员限期侦破。对2008年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未破案件(见附件2),逐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督导,确保9月底前全部侦破。对在逃的“三电”案件犯罪嫌疑人员全部上网,全力追缉抓捕。山城区要组织专人(5人以上)负责“三电”专项斗争工作,配合“三电”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巡逻,加大破案力度,将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高发频发的势头压下去。
  
  (二)重拳治乱,严打销赃。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确定一批重点地点,采取得力措施,坚决扭转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问题突出以及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泛滥的局面。各级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清理整治,坚决查处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等违法行为。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备案或变更备案事项的站点,要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予以查处。对没有如实登记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其出售人有效信息的,要严格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法收购“三电”设施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4月下旬和8月下旬分别组织开展为期半个月的集中清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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