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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

[接上页]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为依据。竣工结算价款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进行调整;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竣工结算。发包方应当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十九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综合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督检查,建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健全、完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的违法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举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报送备案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及有关文件、竣工结算书不予受理的或者受理时增加条件、材料、程序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工程类别确认报告、进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对上报的;
  (三)不按规定采集、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
  (四)不建立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违法行为不进行查处的;
  (五)对申请调解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不予调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的说明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市政府令第108号公布,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工程造价是人、材料、机械和规费。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位置。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蓬勃发展,建设投资规模的迅速增长,建设市场也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有出现,大多质量问题是因为工程造价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缺少对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对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出现了 不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约束力不强;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互相脱节;安全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工程造价控制与全过程管理仅被视为纸上谈兵;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更待完善;企业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工程造价计价行为随意性影响到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等,这些造成了社会极大的不稳定。2008年12月国家又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内容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规范》内容全面反映在实际工程计价活动中,就是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国家有《规范》,但是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理规定,这样就导致《规范》不能成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造价的依据。为了更好的执行《规范》,要解决上述存在问题,有必要制定《规定》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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