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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实现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一年要有重大改变、三年要有根本改变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涉及投资者和企业、个体私营业主、其他经济组织及公民的办证、办照、收费、检查项目的办事依据、服务内容、申报要求、办事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及服务对象公开,并实行服务承诺制度。
  
  二、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审批事项及前置要件,一律撤销;对于人为设置的土政策,一律取缔;对能够下放的审批权限,一律下放;对列入新发展战略的重点项目,一律纳入“绿色通道”,严格执行代办制和超时默许制;对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一律按照会议纪要实行集中统一办理。
  
  三、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行政审批事项,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外,一律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重点项目立项、审批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各审批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实行局长负责制和经办人员联络制,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办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市监察、法制、督查部门全程跟踪督导。
  
  四、将江北科技创新城和哈南工业新城的企业登记权限下放到所在地工商机关。进一步放宽企业登记注册出资条件、出资形式、住所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企业名称等限制。对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企业的登记注册,实行领导包办、专人负责,提前介入、登门服务,现场办公、领办帮办。
  
  五、将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市级项目审批、核准权限下放到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将项目备案权限下放到各区、县(市)。在项目核准阶段,根据建设单位提报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预核准文件,由其他审批部门依据预核准文件和其他必备要件并联审批。
  
  六、对重点项目规划审批提前预审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及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公益类建设项目、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教育科研项目、企业厂区内的技改项目实行即时办理报备;对工业项目采取批前公示与土地挂牌同时进行的方式,使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随即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七、取消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取消供地环节的用地批复;开通大项目审批供地“绿色通道”,重点项目进入供地环节正在办理供地手续的,即时办理;对需要报国家和省政府批准、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按政策规定能够提前开工的,确保提前开工。
  
  八、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外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对重点项目的环保审批实行提前介入制,对涉及立项等审批要件的提前沟通协调,确保不影响项目开工;对国家、省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提前沟通,确保不影响项目报批和批复进程。
  
  九、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改为备案;取消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抗震审批;取消公共场所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批。
  
  十、健全和完善技术服务业发展机制,行政主管部门与技术服务机构脱钩,审批部门不准指定技术服务机构,切断审批部门与技术服务机构的利益链;建立技术服务机构行为失信退出机制,1年内有一次以上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3年内不得从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技术服务。
  
  十一、对我市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集中清理,取消各地区各部门越权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落实国家和省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停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已经取消和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各种名目继续征收;严禁借执法名义搭车收费,不得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摊派、索要赞助、捐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及报销各种费用。
  
  十二、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示制度,公示收费和基金项目、标准、收费对象和范围、文件依据等内容;实施《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资格证》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对擅自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自定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重复收费、超范围收费、搭车收费的,给予公开曝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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