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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交易方案的审核、批准(重大交易事项报市政府),受让方资格审查,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或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机构职责,包括拟草出让文件,接受受让方报名,审核出让方、受让方资质和有关交易资料,协助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实物、权证交割,并将成交结果抄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或相关部门。 第十条 政府采购(市本级)市财政局负责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拟定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核准确定采购方式,收集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政府采购业绩考核等。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责,包括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和论证采购文件,组织抽取专家和开标、评标,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采购合同备案,对竣工后的项目进行核验。 第十一条 市监管办应当充分履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同级或指导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配套政策和制度规则; (二)会同同级或指导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审专家库,完善专家入库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回避辞退制度,实行专家资源共享和动态统一管理。 (三)会同同级或指导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和协调公共资源事项进中心交易。对于必须进中心而未进入的,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要求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建设、产权过户和使用等后续手续。 (四)对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事项,督促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五)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充分履责: (一)建立全面的信息库,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及服务信息。 (二)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市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中心网站、电子屏、公告栏上发布。 (三)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对评审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情况抄送市监管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其不良行为,并定期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六)依规收费。服务费按发改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交易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代收代退。 (七)协助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发改、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水务、国土资源、国资、财政等,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交易事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专项监督,并严格追责。 第十五条 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外,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及对交易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交易事项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土资源部、国资委、财政部等法规、规章及相关专家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持有国家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在某一领域享有声誉、属技术权威; (二)熟悉公共资源交易评审的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