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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萍乡市政府
【发文字号】 萍府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工作;
  (五)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四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相关制度、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内容及有关情况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真实、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三)发现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提出的相关问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对评审专家实行“分类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评审专家特长分类建立评审专家库,并负责管理。必要时,统一抽取使用。
  
  第七条 对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为其颁发由本部门印制的《评审专家证书》。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情况保密。
  
  第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每两年复审一次,经复审不合格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复审内容包括: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及时参加了必要的培训,对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是否熟悉和掌握;
  (三)在评审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
  (五)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考核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 使用评审专家时,应本着专家对口的原则,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实际情况,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办人,在监察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记录备案。
  
  第十条 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并根据交易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候补评审专家按先后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异地评审专家抽取制度,以充实专家数量,确保评审质量。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项目的评审。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如因不知情而参与,应在获悉情况后立即申请退出。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主动提示评审专家回避。
  利害关系是指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项目的交易投标单位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项目的交易投标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项目的交易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录其不良行为,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评审工作。处理结果由行政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公布。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评审且已接受邀请,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与评审,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的;
  (四)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当事人询问的;
  (五)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终身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同时依法追责。处理结果由行政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公布。
  (一)故意且严重损害相关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及有关业务单位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及相关信息,对评审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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