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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以及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着力打击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对取缔关闭的小造纸企业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生产设备拆除不彻底、存在重新开工可能的,必须按照“吊销执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移走原料”的标准,彻底予以拆除;对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重新开工生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对现有造纸企业执行环评及批复、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未经环保审批违法开工建设、批建不符、批大建小、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违法违规投入生产、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进行生产的,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并完善环保等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对现有造纸生产企业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具备稳定达标能力的,要依法限期治理;对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当地政府要予以关闭;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要立即彻底拆除。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强化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加强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工作的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严格项目审批,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水利部门要做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省电力公司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按照当地政府决定,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大查处力度。 各地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 各地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时间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