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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2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走有甘肃特色的中医药发展之路,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保持特色优势又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在中医机构、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和乡村全面发展,促使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协调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完善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三)加强各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按照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积极争取和认真实施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和县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增强服务功能,突出中医药特色。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办好所属公立中医医院,积极开展名院、名科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强化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指标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制。在综合医院设立中医科、中药房,中医床位不低于总床位的5%。建立西医科室与中医科室协作机制,推行中医人员到西医临床科室会诊查房制度,将西医科室中药消耗量、中医治疗人数等纳入考核指标。
  (五)推进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工作。全面开展中医药服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每个市州要建立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县市区要建立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基本中医诊疗设备。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师。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优势,大力开展中医药服务项目,努力增加中医门诊人次,提高中药使用数量和中医药治疗收入。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使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七)积极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和保健机构要将中医药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级中医医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努力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在重大疾病预测预防、疾病康复、亚健康干预、优生优育、运动保健、托老保健等领域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三、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八)加大重点中医药专(学)科建设力度。扶持和培育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中医药专(学)科,努力建成一定数量的国家级、省级及市级重点中医药专(学)科,形成专业门类齐全、层次分布合理、服务优势明显、规模效益较好、创新能力较强的重点中医药专(学)科群体。
  (九)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有条件的医院要加强中药制剂室建设,努力建成符合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剂室,积极研发和使用院内中药制剂。鼓励和支持符合规定的中药制剂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委托加工或调剂使用。
  (十)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每年推广若干项成熟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进乡村、进社区,努力使全省乡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更多的专业人员掌握中医药适宜技术。
  (十一)开展医疗机构中医药特色评价工作。按照国家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的相关规定,制定我省医疗机构中医药特色评价办法,及时统计、监测和通报中医药特色指标情况,促进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突出中医药特色。
  
  四、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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