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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督促支持相关职能部门在严格执法、现场管理、监督检查上下功夫,紧紧抓住道路交通、煤矿、建筑施工、铁路交通、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火灾等重点行业领域,针对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着力重点整治,强化联合执法,做好超前预防,有效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预警体系、动态监管系统建设,继续治理超员、超载、超速、超限和酒后驾车。切实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渣土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严格资质管理,全面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加强动态监管,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和危险品泄漏爆炸事故。全面开展城乡结合部、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等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重点地区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力度。扎实推进“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现场管理。强化对“四无”小水电站的联合整治,加大对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火工产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民爆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质监、农机、电力、铁路、民航、体育、气象、教育等其他行业也要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把各项防范措施抓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五、以推进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为契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一要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排查治理隧道、桥梁、房屋、市政、水利、电力、高速公路等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隐患,深化以防范工地脚手架、高支模、起重机械倒塌、施工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深入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社会监督。积极参加省治理办组织开展的对在建重点建设项目的联合督查,及时发现和治理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二要认真开展重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等工作。分级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普查建档,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批制度。凡不履行“三同时”设计审批手续的高速公路、地铁、隧道、桥梁、港口、电站等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一律补办手续。 三要重点抓好“两个备案”:一是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1条要求,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将本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材料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二是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1条要求,建设部门应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突出重点时段和重点工作,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一是省安委办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三个重要文件、特别是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二是突出汛期、高温雷雨、低温冰冻天气以及重要节假日、全国及省人大、政协“两会”、节后复工等重点时段和安全生产特护期,及早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三是突出隐患治理和打非治违,适时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检查指导,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要突出基层基础工作,继续落实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创建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对口帮扶制度,建立领导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五是突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指标控制,加强跟踪督促检查,推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促进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七、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提高综合监管能力 一要着力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安委办议事、部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交办、警示通报、事故约谈、安全评估、事故黑名单等制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督促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