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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重点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8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企业周围土壤、水体、空气环境中重金属含量情况。严肃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没有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没有建设、运行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重金属污染企业。查清重金属污染企业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及隐患,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并采取具体的防范措施。对违法违规建设、违法排污和超标排污的企业,该整改的整改,该搬迁的搬迁,该技改的技改,该关停的关停,确保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不受威胁。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5.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梳理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明知故犯、屡查屡犯、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 (三)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确保环境安全 1.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要对2009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加快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调整工作进度,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保护设施,特别是要搞好保护区防护栏建设和机动车限速等警示标志牌设置,防止因运输交通安全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泄漏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造成污染。凡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一律进行挂牌督办。 2.排查整治敏感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环境隐患。对近两年在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博斯腾湖、水磨河、吐曼河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及山前洪积扇区域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3.全面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要利用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结果确定风险源企业名单,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矿山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排查石油石化、化工等行业的环境隐患。要针对今年积雪厚易引发融雪性洪水灾害的实际,切实做好尾矿库风险排查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对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对存在的重大环境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彻底予以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