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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5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9月)
  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风险隐患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地要分别在每月15日和30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6月15日和9月15日前,将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风险隐患企业整治工作总结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地州市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完成工作总结报告,于12月1日前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察,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艾尔肯·吐尼亚孜(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哈德尔别克·哈木扎(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杜力洪·阿不都尔逊(自治区环保厅厅长)
  成员:王联社(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
  李洪波(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
  马荣(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
  李为(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刘保健(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甫拉提·乌马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吴同江(自治区工商局巡视员)
  盛少琨(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厅,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王联社(兼)
  副主任:朱建新(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处长)
  孟庆新(自治区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
  成员:孟国钧(自治区发改委环资处副处长)
  高建华(自治区经信委环资处副处长)
  王贇(自治区监察厅执法室副主任科员)
  吐逊江·克力木(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副处长)
  木塔力甫·艾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
  居来提·斯拉木(自治区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处长)
  孙燕(自治区安监局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
  袁新杰(自治区环保厅科教处处长)
  李卫东(自治区环保厅纪检监察室主任)
  张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沈志(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站长)
  联系人:刘寒峰、李刚
  联系电话:0991-2321573、4165419
  传真:0991-2321573、4165419
  电子邮件:xjesb@xjepb.gov.cn;ligang381@sin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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