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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0]59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是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消防安全社会化、促进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一项重要载体。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署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现就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施“防火墙”工程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消防安全的各项具体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每年冬防期间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各设区市政府要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落实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部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特别是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强化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依法做好各项消防工作,不断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和社会消防管理创新水平。
  
  (三)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切实增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不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活动,规范消防控制室管理,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督促企业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应急逃生器材。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探索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四)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保障。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总体上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级政府要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将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项目库,按建设进度落实经费保障。要切实将合同制消防员、文职人员工资待遇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五)严格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每年要明确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和平安市、县(市、区)等考评的重点消防安全工作,科学设定考核分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对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要定期开展督查。对“三合一”场所、出租房屋等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或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做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各地要认真抓好消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并抓紧启动编制“十二五”规划。要将消防设施布局纳入城乡规划,加大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依法严把规划审批关,对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布局不合理的城乡规划,不得审批;对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组织进行修改,并及时纳入城乡规划。
  
  (二)完善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城市(镇)主干道改造时,要统筹改造、安装消防供水管网和消火栓。对无消火栓或消防供水不足的大面积棚户区和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要采取措施,保障消防水源。在工程建设中要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水源。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并加强维护和保养。
  
  (三)加强消防站建设。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实际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加快国家(浙江)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特长隧道等领域,要适应实际需要建设专门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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