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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10]70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的通知

[接上页]

  (三)2010年1月起,全市粘土砖厂(窑)制砖原料中必须掺用不少于30%的煤矸石、炉渣、粉煤灰或其它废渣,达不到要求的,在明年6月底前予以关停。旗县市区所在地城区要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四)对以煤矸石、城市垃圾等为原料,单机容量在500千瓦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由电网调度机构保证其优先上网。
  
  (五)列入全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经市经委认定,并达到环保要求的,可享用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单位或个人每综合利用一吨固体废物,给予2元的补助,由经委审核认定后,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一)市环保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重点防控污染物、防控区域、防控行业、企业和重点防控人群;开展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发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其作为受理新项目的前置条件。
  
  (二)严格把握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建设项目在土地、节能、环保、技术、安全、工商等方面的准入条件;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重点防控区域禁止新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危害群众健康的已建成项目,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限期关停。
  
  (三)2010年年底前,各级政府组织排污企业完成重金属污染治理任务,关闭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并实施拆除;2012年年底前,完成历史堆存铬渣的无害化处理。
  
  (四)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达标排放。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依法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否则对责任人依法查处。
  
  (五)建立有关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限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增加地方各级财政的投入,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发展产污强度低、能耗低,清洁生产水平高的生产能力。
  
  (六)加强重金属污染物、重点监控的水质断面、饮用水和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环境监测,由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监测结果,并按月向社会公布。
  
  (七)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按计划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八)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探索建立重金属污染补偿、损害赔偿机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与环评审批挂钩,逐步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缴纳标准。
  
  六、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力度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由市环保局会同公安局负责制定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逐步淘汰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黄标车”)。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划定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或时段,并对高污染车型限制使用。
  
  (三)新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环保部新车型(发动机型)型式核准公告目录,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
  
  (四)2010年1月起,在全市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试点,有计划地推进全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五)强化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机构的考核管理责任。对检测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撤销检测资质等处罚。
  
  七、做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行和管理工作
  
  (一)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须经市环保局认定后,在有效时段内作为环境管理、执法和相关财政补贴的依据。
  
  (二)2010年年底前,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等重点排污企业和装机容量20t/h以上的锅炉企业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具体名单附后);没有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任务的地区,一律不计入该地区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城镇污水处理厂不享受财政补贴。对拒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除不计入减排量、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外,环保部门对其实施处罚并强制安装。
  
  (三)排污企业必须按环保部门要求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排污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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