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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10]70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的通知

[接上页]

  (四)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企业,要建立运行制度和台帐,减排数据须保留一年以上,否则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
  
  (五)排污企业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在24小时内报告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维修,企业未报告或者未经批准停运自动监测设备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强化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严格落实责任制。各旗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环保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第一线,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给予重点研究解决。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对新建污染防治设施和改进工艺、进行技术革新企业给予重点支持。要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监察、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旗县市区,严格兑现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和具体分工做好减排各项工作。市发改委要做好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立项、火电厂关停、水资源价格调整工作;市经委要做好电网调度监管工作、固废综合利用和淘汰关停落后产能工作;市建委、水利局要做好城镇污水和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市公安局要配合做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环保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市监察局要做好各项环保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电网公司要做好上网调度和脱硫电价补贴工作。
  
  (三)工业园区环保工作。察哈尔开发区、各大企业要主动承担起削减污染物、强化环境保护的责任,切实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强化管理,保证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四)发挥好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和监督减排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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