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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庆工商发[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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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实施商标战略,走品牌发展道路。为个体私营企业申报注册商标提供政策咨询和问题解答;对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个体私营企业开展领办、帮办、代办服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向市政府推荐,给予奖励。
  
  三、支持开展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进一步拓宽个体私营企业融资渠道
  
  (十二)允许以公司股权出质进行融资担保。通过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个体私营企业的联系,指导其充分运用各种融资手段获得资金,以解决融资难问题。对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登记,当场发放《股权出质登记证》,不收取登记费用,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高效率的登记服务。
  
  (十三)开展动产抵押登记。积极向个体私营企业宣传介绍有关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法规规定、政策要求和操作流程等,对于材料齐全的,依法快速为企业办结登记,为企业融资提供支持服务。
  
  (十四)支持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积极主动与金融单位联系沟通,努力为个体私营企业搭建网上服务平台,引导其成立信用共同体。稳妥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四、积极落实各项有关全民创业政策,推动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以创业带动就业
  
  (十五)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降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门槛,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用房、临时商业性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专门登记窗口,落实见习基地,搞好创业引导,做好典型引路,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十六)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对持有本省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七)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十八)大力扶持残疾人创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证明,工商部门予以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九)推行试营业制度。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等在全市范围内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除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营项目外,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均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收一切工商费用。
  
  五、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进一步助推新农村建设
  
  (二十)引导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业、种养殖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带动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事食品加工业以及其他农副产品加工业,形成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个体私营企业群体。
  
  (二十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冠以市名、省名,允许具备条件的合作社成立联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允许已转为小城镇户口但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一地农民到另一地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成员居所为住所;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登记,不设最低出资额限制,可以自主选择业务范围。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
  
  (二十二)积极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支持指导改造一批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开发建设依托全市资源、地域优势的绿色农产品、特色产品等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农副产品专业市场。农民经营自产的农副产品,持有本人身份证即可在专业市场内经营。规范引导农村大集开办单位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确定其合法经营资格,确保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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