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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三)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扶持引导农村经纪人注册登记,促进农村经纪人的快速发展。对单一从事农村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免收一切费用。除国家明令禁止外,农村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受限制。 (二十四)全面开展合同帮农工作。加大在农村、农户中宣传普及合同法律知识力度,引导农业经营者和农户提高对“订单农业”的认识,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经营者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倡导农民在交易活动中签订书面合同,规范合同文本。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在重点涉农企业和订单农户集中村屯设立涉农合同维权服务站、联络站,为涉农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调解等方面提供全过程服务。 六、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十五)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严厉打击侵害个体私营企业的商业贿赂、非法传销、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标侵权、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各类市场等领域的监管;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堵疏结合、分类规范”的方针,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引导规范经营者合法开展经营活动。规范市场公平交易秩序,让个体私营经济在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中发展壮大。 (二十六)深入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开展好工商所巡查制,完善监管机制,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开展自律,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努力营造个体私营企业诚实守信、健康发展的环境。鼓励和引导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提档升级为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二十七)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职能,切实保护个体私营业者的合法权益。全面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注册商标,特别是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专用权保护。加大对侵害个体私营企业的字号名称、注册商标和商业秘密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十八)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放宽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条件,大力支持、帮助和指导个体私营企业申报市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积极宣传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减少交易风险,严厉打击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十九)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对招商引资的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在年检、验照期间,采取主动上门、企业申报与网上年检、委托年检、企业聚集区集中年检等多种形式,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 (三十)强化对个体私营企业行政指导服务。在日常监管中,可采取说服、教育、示范、引导、扶持、鼓励、帮助、宣传、调解、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手段和方法,通过口头告知、书面告示、电话通知、邮寄送达、短信发送、网络和媒体发布、召集座谈、组织培训等方式,适时、适地、适机地实施各种指导行为。 (三十一)对个体私营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次不罚”。对个体私营企业无照经营不超过30日且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擅自变更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不超过30日的;超范围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超过30日的;商品无中文说明但购销渠道合法且质量合格的;广告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而擅自发布广告未满15日的;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的;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不备案的;私营企业由于相关部门年检、审批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而延期提交年检材料的;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未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等十项一般违法行为按照庆工商发〔2009〕184号规定实行“首次不罚”。 七、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作用,促进个体私营业者队伍建设 (三十二)提供维权服务,维护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合法权益。建立完善会员维权网络,为会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法律援助,各县、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要通过聘请法律顾问、律师受理会员诉求等方式,解决会员维权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十三)搭建服务平台,加大内引外联力度。经常深入个体私营企业,了解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市场发展前景好的生产加工型、科技型、外向型、品牌型及吸纳更多人员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举办经贸洽谈会、推介会、商务考察、经济交流等活动,对其产品进行推介、宣传,扩大对个体私营企业服务力度。 (三十四)加强对个体私营业者的思想、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开展“青年文明号”、“光彩之星”、“文明诚信业户”评选等争先创优活动,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积极在个体私营企业中营造诚信守法、文明经营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