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遵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10]110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统一标准,依法严管。交通、公路、高管要继续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依法对超过卸载标准的车辆实施卸载。同时,交通、公路、高管等部门要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超限比例在30%以内的,每次处以5000元罚款;超限比例在30~50%的罚款10000元;超限比例在50~100%的罚款20000元;超限比例超过100%的罚款30000元。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额度,对超过超限超载统一认定标准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超过超限超载统一认定标准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计扣驾驶员6分。
  
  (二)加强源头管理
  
  1. 把住装载关。道路运输机构要继续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和运输市场的监管,逐步建立起派驻或巡查制度,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落实重点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于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要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货运法律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并重新考试;对于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5%的运输企业,要向社会公布,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审批发放等多个环节依法予以处理。对有擅自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责令整改,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把住驾驶员责任关。交警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对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员实行扣分制度,进一步提升治超威慑力。
  
  3.把住车辆生产管理关。工商、质监、发改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按照国家有关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汽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的监管,严把货运车辆市场准入关,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查非法改装行为,杜绝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入货物运输市场。公安部门在车辆登记和上牌环节从严把关,严禁非法车辆流入本地市场。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治超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对治超工作不力的县、区(市),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采取公路建设项目限批和核减财政补助资金等惩罚性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经济调节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货运车辆比照同类车辆收费标准计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黔交公〔2003〕3号)规定,以高速公路为重点,开展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工作。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货运车辆,可按规定从重收取通行费和公路损害赔(补)偿费的方式处理。要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降低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意见》的要求,切实执行好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以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益。
  
  继续推行“绿色通道”政策。对于持有车辆户主所在地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持有合法道路运输证,并且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达到80%以上的本地运输车辆,由交通(公路)部门办理“免费通行证”,并继续坚持执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等“三不政策”。有超限超载违法信息的,要通报给车辆注册地有关部门,由车辆注册地公安、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建立健全保障措施
  
  1.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要密切关注公路交通流量情况,加强交通组织和疏导。一旦出现交通严重堵塞的情况,要坚持保畅优先的原则,对明显不超限超载的车辆,可先放行,缩短拥堵时间,防止因治超而造成交通堵塞。
  
  2.对干扰、阻碍或破坏治超秩序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制止,及时查处。
  
  3.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召开地方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推进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4.完善应急预案,处置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5.强化治超宣传工作,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全过程,新闻媒体要根据治超要求,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