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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严格监督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店,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确保县城以上商场、超市以及乡镇、街道、社区便民超市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深入开展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食品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特别是加强农村散装白酒流通管理,确保酒类批发“随附单”使用率达到100%,酒类零售“随附单”索取率达到6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六)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准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餐饮服务行为。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对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指导,确保推行农村50 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行政村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县城以上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乡(镇)达到92%以上。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严格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等违禁物品的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保健食品不规范标注标签标识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查处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违法宣传行为。严格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整治普通食品宣传功能疗效、保健食品夸大疗效和功能的行为。(牵头单位:在部门新的“三定方案”未出台的过渡时期,涉及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整顿的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涉及广告查处的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涉及注册清理换证和广告审查的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九)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跟踪评价,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使食品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自觉履行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开展广西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跟踪研究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食品安全标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提高我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效率和科学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加强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建立快速、方便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根据国家监测计划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区监测方案,组织实施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覆盖自治区、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构建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信息采集网络,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发布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报告。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