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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编办、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9〕10号)精神,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健全和完善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服务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体系。高质量、高水平普及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切实加强中度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拓展对自闭症、脑瘫等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实施送教服务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不能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开展送教上门服务,使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率达到98%。
  (二)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水平普及视力、听力残疾学生高中阶段教育,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区县特殊教育学校在对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基础上,举办高中职业技术教育班,培养残疾学生职业技能,提高残疾学生适应生活、适应社会、适应就业创业的能力。
  (三)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区县应安排普通幼儿园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特殊教育学校要设立幼儿园或学前班。发挥幼儿园早教中心和区县特殊教育中心作用,对社区散居残疾儿童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服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适合各类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康复需要的幼儿园和学前班。
  (四)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进一步办好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提高办学层次和水平。办好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残疾人教育学院,实施远程特殊教育计划。在普通高校和高职院校试办招收适合聋、盲学生发展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在天津师范大学开设聋人手语和特殊教育相关课程,适应基础教育教学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和考试办法,保障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等教育。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特殊教育办学水平
  (五)实施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2012年底前,区县特殊教育学校要全部达到现代化建设标准。区县特殊教育学校要全面落实对中度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实施教育的要求,附设在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学校要独立建校。进一步办好天津聋人学校和视力障碍学校,完善学校配套建设工程。
  (六)加快推进区县特殊教育中心建设。2010年底前,区县在特殊教育学校的基础上成立特殊教育中心。充分发挥特殊教育中心作用,全面实施对区域内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对不能入学接受教育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教服务。
  (七)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质量。普通学校要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残疾学生教育和康复提供帮助。区县要加强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应在经费投入、资源教室建设、师资配备、教育教学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中心)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为随班就读学校提供培训和指导。搞好小学和初中随班就读工作的衔接,使有能力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能够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八)进一步搞好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统计工作。区县残联要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统计报表制度,为进一步发展残疾人教育提供准确依据。卫生、人口和计生等部门要开展新生残疾儿童筛查,搞好系统控制出生缺陷和早期干预项目,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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