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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南昌市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和2010年南昌市民生工程考核项目分解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2010年南昌市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和《2010年南昌市民生工程考核项目分解表》已经2010年2月24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民生工程是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关心弱势群体,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采取的一系列积极政策举措。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民生工程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工作责任,确保民生工程各项目标的完成;要将目标进行分解,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落实;要制定相关的落实民生工程的配套政策,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具体操作中,要做到严格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公正。要做好对民生工程的正面宣传报道,市人民政府将在年中、年终对民生工程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着力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关注民生工程的氛围,更加有力推动全市各项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为构建和谐南昌做出共同的努力。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2010年南昌市民生工程安排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5号)精神,根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市政府决定在连续三年实施民生工程的基础上,2010年继续加大民生工程建设力度。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好事办好、实事办实、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适当倾斜、可持续实施”的原则,优先解决最困难群众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得到真正的实惠。全市筹集财政性资金47亿元,着重围绕八个方面,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66件实事。
  
  一、围绕扩大就业和促进创业办好6件实事
  1、进一步扩大城镇就业。全市城镇新增就业6.87万人,城镇就业率达到94.5%以上。
  2、帮助困难群众就业。“4050”人员新增就业0.69万人;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零就业家庭就业安置率100%;为残疾人购买公益性岗位250个,农家书屋残疾人管理员200人。
  3、帮助残疾人就业。完成城乡残疾人职业培训1160人。
  4、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3.20万人,其中省内转移2.55万人。
  5、加强就业和技能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4.39万人。其中省内工业园定向培训3.99万人,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培训0.40万人;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培训484人;创业培训0.76万人。
  6、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完成小额担保贷款2.10亿元,以创业促就业。其中扶持个人创业贷款数量占贷款总数的70%以上。
  
  二、围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办好7件实事
  7、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略高于全国平均调待增幅的标准,全市月人均增加145元。
  8、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重点扩大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大集体职工参保。城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达到71.01万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总额达到28.92亿元。
  9、对返城未安置就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继续推进计生家庭爱心保险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补充养老保险两项工作。按属地原则,累计缴费或一次性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上山下乡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一次性缴费15年合并计算,并与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补助政策相衔接。
  △继续推进计生家庭爱心保险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补充养老保险两项工作,确保落实率达到100%。
  10、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6万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达到1.90万人。
  11、提高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总额达到1.471亿元。
  12、扩大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4.7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11.5万人。
  13、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补助范围。对国有和国有控股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2004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1-6级老工伤人员,财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支出水平安排补助,将其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按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三、围绕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办好15件实事
  14、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将城镇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增加25元,城区由180元提高到205元,县镇由155元提高到180元;将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增加10元,由70元提高到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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