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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县(市、区)住建、水务、交运、防汛、气象、煤管、安监、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部门地质灾害监测及防治工作。对威胁城建基础设施、公路交通、水利设施、矿山、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险情动态监测。 各有关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防灾治理措施,对所属建设场地范围内地质灾害实行动态监测。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汛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沿线地质灾害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加强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因修筑公路形成的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要责成建设或项目法人单位及时予以治理。对公路两侧岩石破碎、易于发生崩塌的路段,应及时封闭坡面、设置坡面防护系统,确保公路安全。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雨季到来之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主要河道和水库(坝)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易受洪水和泥石流威胁且险情征兆明显的,应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对辖区内危房要全面摸底排查,加强日常监控和雨天巡查,杜绝房屋倒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各县(市、区)煤管、安监部门要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开展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容易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检查,并及时整改到位。矿井井口、工业广场附近滑坡、崩塌以及矿区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要责成矿山企业及时制定相应监测防范措施,落实治理资金进行治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汛期前组织辖区内学校对学校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及时采取隐患防范治理措施,责成学校将防治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各矿山企业要对所辖矿区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并按照“谁致灾、谁治理”原则落实治理资金,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消除隐患。各驻地国有矿山要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备案。要建立汛期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值班和速报制度,对矿区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监测责任要落实到具体人员,切实加强矿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经常开展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矿山企业“两案”编制及落实情况是否到位,对矿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监测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特别是对矿区范围内有重大隐患的地质灾害体是否采取了有效监控措施及防治手段,并就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落实情况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矿山企业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抢险救援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抢险救援第一责任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组长是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抢险救援直接责任人,各有关乡镇(街办)行政一把手是辖区内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矿山企业行政一把手是矿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具体工作责任。 五、地质灾害预警及应急 各县(市、区)要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区段,要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体系完备、运行正常有效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严格执行“三个报告制度”,即:一是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是其他部门和村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三是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灾情扩大,同时还要按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速报制度规定,向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要做到第一时间接到灾情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灾;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六、地质灾害监测防治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