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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和指导工作,依法管理和规范流转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全省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集体林木明晰到户,集体林地承包到户,广大农户已成为农村林业经营的主体,社会投资林业日益增多,国有森林资源经营和管理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培育健康有序的林权交易市场,允许森林资源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已成为实现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森林资源资产合法合理流转、变现,是落实处置权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农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增收致富。搭建森林资源流转平台,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做强林业产业,实现兴林富民,具有重要十分的意义。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管理,依法有序地流转森林资源特别是集体所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有利于防止发生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侵害林地承包者合法权益及引发纠纷等问题产生;有利于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和侵害职工利益;有利于持续稳定地发展农村林业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以稳定林地承包经营关系为基础,严格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管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正确引导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促进森林资源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依法管理;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依法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一)依法界定和管理森林资源流转行为。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将林木所有权、国有林地使用权或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地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集体所有林地的发包承包行为,包括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的家庭承包之外其他方式承包,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及《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相关规定,不属于流转管理范围。
  (二)稳定农村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要注意引导农民自主经营其依法承包的林地;同时允许和正确引导农民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农村家庭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防止炒买炒卖林地,防止农民在无其他稳定收入的情况下过早失山失地,确保农民长期拥有可持续就业和增收的生产资料,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严格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在国家层面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出台前,国有森林资源原则上不得流转。国有林场转让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年度采伐限额内的活立木,且不涉及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属于自主生产经营活动,由国有林场自主决定。
  (四)规范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木及其林地,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前,原则上不得流转。确需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木,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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