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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方式。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办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有关精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办、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有效途径。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要不断细化本地区、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抓紧对本地区、本系统所涉及政府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可以部分公开,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供本地区、本系统各单位依循,进一步确保公民获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切实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结合实际,努力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基本要求,认真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精神,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本意和有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涵,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做到用《条例》指导、推进和检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一)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二)切实掌握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在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时,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严格遵守《意见》,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研究课题类申请面大量广,针对性强,在处理此类申请时,要加强调研,认真研究,慎重稳妥处理,确保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尽量公开,能部分公开的部分公开,不能公开的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