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3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乡风貌改造二期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工作机制
  (一)在《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南办发〔2009〕87号)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由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市四家班子领导成员挂钩联系乡镇或村屯的工作制度。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建立市四家班子领导成员挂钩联系乡镇或村屯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协调领导。每一位市领导成员挂钩联系若干个村屯,检查指导协调“包村包屯”的县、城区和单位、企业开展工作。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范围内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风貌改造工程实施工作,承担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员,组织机构和实施具体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区财政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参与组织竣工验收。
  要采取县、区领导“包乡镇”、“包村屯”的方式,由县、区领导成员每人挂钩联系1个乡镇或的1个村屯城乡风貌改造工作。
  (四)采取单位、企业“包村包屯”的方式,由市直单位会同市直国有企业,与指定的村、屯“二对一”挂钩,支持、配合县、区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直接参与组织实施的责任。
  具体分工详见附表三。
  
  七、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阶段(2010年1月-4月)
  1.整体调查摸底。由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会同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武鸣县、宾阳县、横县、马山县对有关路段沿线可视乡镇、村屯及民居状况进行摸底,拍摄照片资料,汇总编册。
  2. 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按县、区负责,市直部门和企业“包村包屯”机制,将改造任务逐村逐屯分解落实。
  3.召开动员布置大会,由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企业签订目标责任状。
  4.由市、县两级财政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工作任务落实相关配套资金,拨付启动资金以及相关工作经费,同时由市有关单位会同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程序和规定向自治区申请补助资金。
  5.各责任县、区制定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并会同包村单位、企业组织力量进村、屯现场踏勘,委托勘测单位进村开展地形测量工作,扎实做好立面改造工程前期的基础工作,详细落实改造类型、内容和数量,制定各村屯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
  6.市规划局组织设计单位按照“结构安全、整体协调、外形美观,村民满意”的原则,编制房屋外立面改造和村屯整治村屯规划的标准图集,以此作为城乡风貌改造的参照标准。
  7.县、区要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户主,根据实际情况从标准图集中选定具体的房屋外立面改造风格,制定各村屯的房屋外立面改造方案,报市风貌办审核备案后实施,并对每户改造内容和改造面积进行核对,经户主签字确认,做到“一户一档”,并进行公示,以此作为确定工程量、拨付建设费用、实施工程验收和结算的依据。相应的设计单位要做好村屯房屋外立面的改造设计和指导开展具体建设工作。
  属于综合整治村屯的,由相关县区与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编制村屯建设规划,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工作任务对道路、绿化、排水、文化室、卫生室、村民活动场所等各项村镇基础设施的布局安排,对每栋需要改造的建筑进行施工图设计,绘制效果图、编制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设计单位可采用图文说明相结合的方法编制综合整治村屯规划,规划设计要按法定程序报批和备案,各改造点的经费预算经相关县、区政府汇总初审后,统一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批。
  有能力的县区可组织县区有资质的设计力量开展房屋外立面改造设计、综合整治村屯规划编制,并对改造建设进行指导。
  8.在推进前期工作的的同时,各县、区要及时会同市直相关单位、企业,进村进屯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同时要发动广大村民对自家院前屋后进行整理并进行绿化。
  (三)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阶段(2010年4月-9月底)
  按“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成熟一个开工一个”的原则,陆续启动改造工作,5月底前要全面开工,9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城乡风貌改造工程要按照《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项目建设和验收导则(试行)》的要求实施建设,项目建设程序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坚持采用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县、区政府要做好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等有关建设手续办理和项目建设的监督审计等工作,在“方便、快捷、安全”前提下,采取以综合单价进行招投标,落实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等,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在实施过程中,要重点确保综合整治村屯的改造建设,以此作为城乡风貌改造典型村屯,组织其他乡镇、村屯的人员和群众进行参观、学习,以促进全面铺开项目建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