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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3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乡风貌改造二期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市风貌办、县区政府、责任单位、责任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要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蹲点督促、指导工作和指挥施工,把全部力量投入到村屯一线,指导和推进改造的进程;县、区和设计院要派出人员深入村屯,一户一户落实施工有关事项,确定改造面积和改造内容,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四)验收阶段(2010年9月-10月底)
  房屋外立面改造项目和综合整治项目完成建设后,按照《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项目建设和验收导则(试行)》以及参照南宁市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对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各县区先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县、区级城乡风貌改造项目单项工程计量收方验收和质量验收,在单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组织对综合整治村屯的综合验收;完成县、区级验收后,由市风貌办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市一级综合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报请进行自治区一级验收。
  (五)考核总结阶段(2010年11月)
  完成项目验收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总结,为下一步全面推开城乡风貌改造提供经验。
  
  八、工作措施
  (一)成立机构,明确责任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目标考核体系,把沿线风貌改造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确保改造工作落实到位。把沿线风貌改造的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年度业绩考核和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由市人民政府与负责实施改造工作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企业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实行行政问责制,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各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与有关村屯进行结对帮扶,利用政府部门资源加快推进改造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社区(街道)、村屯党支部等基层组织、干部和驻村新农村指导员参与到沿线风貌改造工作中,要制定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二)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有关县区政府和各责任单位、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亲临现场指挥,要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做好分工。市、县(区)、镇(乡)等各级各部门和包村联系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责任到位、任务到人,特别是要发挥好县(区)、镇(乡)两级的作用,加强协调,强化沟通,进一步形成改造工作的整体合力。市风貌办要发挥全市风貌改造的协调、督促和指挥作用,加强与各有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协同作战,形成整体合力,做好服务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企业通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落实城乡风貌改造联系卡制度
  市风貌办和县、区政府要制定城乡风貌改造联系卡,分别发送到市和县区四家班子领导、各责任单位、企业手上,让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及时了解其所联系的村屯城乡风貌改造项目情况和各自的联系分工情况,并提示定期到联系村屯检查指导工作等相关要求。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城乡风貌改造典型经验和做法;县、区人民政府要发挥乡镇、社区(街道)、村党支部等基层组织、干部作用,宣传发动群众,使其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城乡风貌改造的浓厚氛围。
  (五)积极筹措和落实建设资金
  市、县区两级财政要把实施改造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有大局意识、全局观念,统筹整合有关资金,支持城乡风貌改造;各包村责任单位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对口帮扶工作,采取出资、出物、出力等形式大力支持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鼓励企业资助、社会捐助、个人捐赠等。各县、城区、开发区要对各包村责任单位和企业支持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的情况进行统计上报。
  (六)落实工作制度,加强过程监督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设立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按照制定下发的项目建设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汇报和信息报送制度、资金划拨管理制度、建设督查制度、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建设成效,积极协调和解决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狠抓改造工程安全质量,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派专职安全、质量负责人下到各村屯现场督查各施工单位施工情况,确保城乡风貌改造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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