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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煤安监发[2010]88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7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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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专门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情况;对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对施工设计文件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审核和技术交底;定期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安全办公会、安全例会、有关安全专题会,研究解决建设施工安全问题;定期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消除施工安全隐患。
  3、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施工安全设施安装使用情况,领导入井带班制度执行情况,组织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4、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把关情况,监督施工安全隐患整改的情况。
  5、“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设计确定的安全设施的建设、试运转、投入使用情况;瓦斯、水文等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安全设施设计及时变更和报送审批情况。
  6、遵守施工顺序情况:严格按照一期工程(井筒)、二期工程(井底车场及主要硐室)、三期工程(采区巷道系统)顺序施工情况,通风、供电、瓦斯防治、防排水等安全工程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匹配情况(安全工程优先建设优先投入使用)。
  7、联合试运转情况:工程竣工矿井履行试生产审批备案情况,试生产矿井安全设施完工和运行情况,隐患整改情况。
  8、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煤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等情况。
  (二)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情况:矿井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业务的专职副矿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小型矿井不少于2名,大中型矿井、高突矿井、严重水害矿井不少于3名),设置安全、生产技术、机电、调度等职能部门的情况。高突矿井、严重水害矿井配备专业副总工程师和专门防治机构、专业施工队伍的情况。
  2、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质情况: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采、掘、机、运生产区(队)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情况,按期复训、换证培训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瓦检员、安全员、主提升(绞车)司机、采煤机司机、井下电钳工、爆破员、瓦斯抽放工、安全监测监控操作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等情况。
  4、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5、技术管理:采掘作业规程、专项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和落实情况,各类图纸及时填绘情况。
  6、证照有效性: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延期和负责人、企业名称、隶属关系变更情况。
  (三)瓦斯治理
  1、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情况:矿井瓦斯基础指标测定工作进行情况,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进行瓦斯抽放设计和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瓦斯抽采系统能力、运行、管理情况;“抽、掘、采”平衡和抽采达标情况。
  2、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落实情况: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检测、认定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区域、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消突情况。
  3、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各类传感器设置数量、位置及定期检测情况;系统功能配置和运行、维护、管理等情况;井下瓦斯超限断电装置设置位置及断电范围情况;监测监控的有效性。
  4、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矿井通风系统通风难易程度;通风设施、通风构筑物完好程度;矿井(采区)配风的合理性和各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风质。
  5、现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瓦斯检查“三对口”、矿长总工审核签字等瓦斯检查制度和定期测风制度执行情况;瓦斯积聚超限报告和处理情况。
  (四)水害治理
  1、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类型重新划分确定情况;对井田内老窑、采空区积水和含(透)水构造的调查掌握情况;生产过程中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开展情况。
  2、矿井防治水系统和设施情况:工业广场和采空塌陷区防洪沟渠堤坝构筑情况;井下排水设备设施和防水闸门、防水密闭门安全装置完好情况;井下探放水设计编制、专用探放水钻机配备和探放水作业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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