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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震指[2010]7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7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做好灾后重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迅速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结合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责任,增强灾后重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当前,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已全面启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站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生产生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做好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实现青海藏区跨越发展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灾后重建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严格落实恢复重建期间安全生产生活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在特殊时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寓监管于服务之中,解决灾区实际困难,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开展;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恢复重建的重要内容,严格制定安全生产复产计划和重建规划,坚持“不安全、不复产,不安全、不生产”;要按照灾后“建设高原生态旅游城市”重建规划总体方案的要求,严格安全设施与重建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三同时”的规定;要建立健全恢复重建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负责恢复重建的牵头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同配合,严把恢复重建安全生产关。
  
  二、落实防控措施,确保灾后重建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和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第二阶段工作部署,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
  
  一要全面排查治理受地震影响的道路、山体滑坡、桥梁、建筑施工、电力、水利、机场、加油站、供水、供热、通讯、消防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办公场所及灾民安置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力争把事故隐患消除在初始状态。
  
  二要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建设工程日常安全监管机制,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严防工程层层转包、以包代管,严把施工队伍资质关,坚决杜绝无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入灾后重建建筑市场。
  
  三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立项审批、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试验检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提高恢复重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确保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四要加大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重点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的巡逻管控,依法从严整治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在通往灾区商品物流和客流量较大的公路沿线要立即启用交通安全服务站,增设临时执勤岗,对7座以上的客运车辆逐车检查登记,继续加强超限超载监管工作。
  
  五要加大对灾区卫生、市场等重要部位的安全监管,严防传染性疫情的发生。同时,要开辟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简化各类行政审批,改进服务方式,缩短审批时间,加快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进度。
  
  六要加强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危险地段的施工,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防范措施,强化“三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别要做好农民工、临时工和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抗御风险的能力。
  
  三、强化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好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认真仔细检查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的安全保障情况,特别要加大对群居和临时安置点的安全检查,畅通消防紧急避险通道,防止食物中毒、疫病传染和发生火灾、煤气中毒、液化气泄漏、漏电、雷击和犬咬伤等事故。
  
  四、加强应急救援准备,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当前,我省已进入汛期和雷电季节,灾区重建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防范灾区发生次生事故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提高应对地震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能力。
  
  一要准确研判自然灾害和极端气候引发事故灾难的特点和规律,立足超前防范,组织研究制定防范发生次生事故的方案,督促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早开展风险评估、险患排查和物资储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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