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农字[2010]8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局(农委)、财政局,省农垦总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0〕2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认真研究,制定了《2010年海南省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0年海南省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0年全省水稻、玉米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确保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改善品质”的原则,对农民种植水稻、玉米进行良种补贴,鼓励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加快良种推广步伐,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良种补贴项目,力争2010年全省水稻种植面积达到554.39万亩(含农垦),其中早稻255.35万亩,晚稻299.04万亩,总产达到150万吨以上。玉米种植面积达到23.75万亩(含农垦),产量达到7万吨。水稻、玉米单产水平进一步提高,品种结构进一步优化,品质进一步改善。
  
  三、补贴范围、标准、方式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省范围内种植水稻、玉米实行良种补贴。海南农垦单列,省、市县属地方农场种植的水稻、玉米纳入所在市县的良种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补贴标准,早稻l0元/亩、晚稻15元/亩,玉米10元/亩。
  (三)补贴方式。采取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实行良种推介、农民自愿购种。
  (四)补贴对象。对生产中使用水稻、玉米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给予补贴。对土地承包人租赁土地给他人种植或由他人代种水稻(玉米)的,按谁种谁享受补贴的原则,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租人或代种人。
  
  四、推介品种
  水稻推介的主导品种为:ⅱ优128、特优128、博ⅱ优15、博优225、博ⅱ优235、博优629、t优551、桂农占等。
  玉米推介的品种为:彩糯2号、华珍、鲜玉糯2号等。
  
  五、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严格落实种植面积。采取农户据实申报,村委会登记、核实、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县市(区)逐级汇总审核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群众监督的办法进行。
  1.村委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申报、登记、核实、公示、造册。每造水稻插秧结束后,首先由农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种植面积和品种,村委会会同村民小组以农户土地承包证书中水(旱)田面积为基本依据逐户调查核实,农户申报面积与土地承包证书中水(旱)田面积有变化的要书面说明增减原因。村委会将核实、核对的结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分户张榜公示7天以上,有异议的要重新组织丈量、核对。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进行确认、登记,汇总成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汇总、建立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各村委会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特别对申报面积超过该行政村农户土地承包证书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核定无误后,将数据录入计算机,同时进行汇总,建立电子档案,将本辖区种植面积和品种的汇总结果上报县(市)农业、财政部门。
  3.县(市)审核汇总上报。各县(市)农业部门负责对所辖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对申报面积超过该乡(镇)农户土地承包证书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并书面说明原因,审核无误后汇总数据。省、市、县属地方农场参照农户的申报程序落实水稻、玉米种植面积和品种,并上报所在市县农业、财政部门,由所在市县农业部门核实面积,纳入所在市县汇总。市县农业、财政部门将各乡镇(农场)上报的补贴面积和品种汇总审核后,联合行文按时上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上报时间要求,早稻面积统计到4月底,5月底前上报;晚稻面积统计到8月底,9月底前上报;玉米10月底前上报。汇总上报的材料要分列到乡镇和省、市、县属农场。
  4.农垦系统的水稻、玉米良种补贴面积和品种的核实、汇总和上报工作由省农垦总局负责,按时向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5.省汇总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负责对各市县、省农垦总局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按要求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