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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补贴资金发放程序。采取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实行公开推介良种,落实种植面积,农民自愿购种。中央财政实行预先拨付、年终据实结算的方式,如出现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省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拨的补贴资金后,按照省农业厅核定的各市县的补贴面积,及时将补贴资金下拨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市县农业部门核定的各乡镇补贴面积,及时将补贴资金下拨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和补贴清单,直接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省、市县属地方农场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农业部门核定的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各农场,由农场发放给种植户。已建立“一卡通”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民;没有办理“一卡通”的直接将现金发到种植农户,需本人亲自领取并签名。农垦系统的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省农垦总局,由省农垦总局负责发放。各市县农业、财政及农垦部门年底前认真总结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书面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三)健全良种补贴档案。加强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对补贴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表格、数据、补贴资金发放清单等凭证都要立卷归档保存,建立健全良种补贴明细档案,实现县级有区域图、乡级有落实表,村级有到户清册。乡级面积落实表一式两份,分别由乡镇政府和市县农业局保管。发放补贴资金的清册一式两份,用于行政公示和补贴资金发放时农民签字确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水稻、玉米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由农业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全省水稻良种补贴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各市、县农业、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负责项目补贴面积的核定、计划安排、优良品种推介、宣传发动、栽培技术培训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拨付、项目工作经费及资金发放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水稻良种补贴面积的申报和审核。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强化部门协调,保证按时完成水稻(玉米)良种补贴工作任务。 (二)强化项目公示。实行良种补贴村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农户姓名、良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设立良种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省农业厅监督电话:65342127,省财政厅监督电话:68530013。 (三)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按照国家规定严格使用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配套工作经费,保证补贴品种推介展示、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补贴档案建立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四)抓好政策宣传、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水稻良种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的有效实施,为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抓好对下级单位实施补贴项目的检查和指导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项目区面积落实、种子质量和价格、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良种补贴政策不走样,充分体现中央惠农政策。 (五)切实做好良种、技术推广和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省农业厅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全省水稻、玉米主导品种,并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向社会发布,严禁省级以下农业部门进行品种推介活动。各级农业部门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做好水稻、玉米良种和配套栽培技术的推广服务工作,提高先进技术的入户率和覆盖率。各级农业部门会同质监、物价等部门加强对种子质量、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