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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经营猪肉中的违法行为,维护猪肉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市政政府有关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的要求。市局决定,从4月21日起,集中两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猪肉市场专项整治。现就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整治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猪肉批发市场,有经营猪肉的农贸市场、超市,品牌猪肉经营店,猪肉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 整治的时间 2010年4月21日至6月21日。 三、 专项整治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格猪肉市场主体准入。凡经营猪肉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品牌猪肉经营店,经营猪肉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猪肉经营。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突出上市猪肉质量监管。以查验“三章两证”为主要内容,加强上市猪肉质量检查,凡“三章两证”不全的猪肉一律不准上市销售,要确保上市的猪肉百分之百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三)继续强化猪肉批发市场监管。为确保批发猪肉的质量,有猪肉批发市场的辖区分局要继续落实执法干部对猪肉批发市场驻场监管的要求,凡非定点屠宰和“三章两证”不全的猪肉不得进入批发市场。 (四)严格落实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猪肉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要明示营业执照、猪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在公示牌中如实标明猪肉的产地来源、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名称、进货时间、价格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 (五)严格市场开办单位责任。明确市场开办单位为猪肉质量第一责任人,既要与场内猪肉经营者签订书面责任书,又要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自查猪肉进货渠道和质量,督促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和教育,提高责任意识和猪肉质量安全意识。对市场中出现销售不合格猪肉要负连带责任。 (六)严格落实猪肉经营台帐。督促和引导猪肉经营者健全和落实进货查验、购销台帐、索证索票、质量承诺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 (七)严厉查处违法经营猪肉行为。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和猪肉市场的巡查力度,严防来路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入市。同时重点打击和查处制售注水肉、销售病害猪肉、走村串乡收购病害猪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四、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猪肉消费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猪肉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猪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切实加强猪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分县局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猪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把猪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深入到本辖区猪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猪肉经营户及消费者中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猪肉市场经营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猪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管局领导不但要具体抓落实,还要协调指挥市场、消保、食品流通、经济检查等监管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到组织领导、整治任务、保证措施、工作责任、经费保障、执法力量“六落实”。要狠抓督促检查,采取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对辖区重点市场、超市,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市场和农村集市的猪肉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落实整治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领导责任制,辖区责任制和岗位工作责任制,逐级细化分解猪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把工作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今后凡发现猪肉批发市场、有猪肉经营的农贸市场、超市、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三章两证”不全猪肉、注水肉、病害猪肉等不法行为的,除依法进行查处外,对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