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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发[2010]116号
【颁布时间】 2010-07-30
【实施时间】 2010-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建办计函〔2010〕496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城乡建设系统内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统计执法大检查提高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对象依法统计的意识,增强统计法制观念,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氛围;查找和梳理在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政府统计调查的各区县建委;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检查内容: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1、对各区县建委、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失察等问题。
  
  2、对各区县建委、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漏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3、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各区县建委、机关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7月份开始,到9月份结束,按照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动员阶段(7月下旬)
  
  各区县建委要对大检查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并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2、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检查人员抽调和培训工作。
  
  3、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统计法》、《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4、各区县建委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群众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自查阶段(8月1日-8月10日)
  
  各区县建委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自查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抽查阶段(8月11日-8月25日)
  
  各区县建委要组织好抽查工作,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抽查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原则上,每个区县要分别抽查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委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抽查。
  
  抽查工作要突出重点,要把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集中力量检查对规模以上建筑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劳动报酬、价格指数、施工图审查情况、节能减排等重点指标。要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地现场检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工作切实取得成效。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26日-9月5日)
  
  各区县建委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认真处理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各区县建委要认真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于9月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自查情况、抽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方面)报我委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和结案的重大案件材料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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