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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落实廉租住房配建政策,原则上普通商品住房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5%,经济适用住房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15%,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30%。从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全市新出让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棚改办制定。各级土地、规划、建设、房管、棚改等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廉租住房配建政策落实到位。计划2010年及“十二五”期间共配建廉租住房150万平方米,解决300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集中建设廉租住房。2010年及“十二五”期间,每年新增建设用地120亩,新增廉租住房25万平方米、5000套,合计新增廉租住房150万平方米,解决300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新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城改办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提供,交由市房管局组织建设,征地费用和建设资金通过市级财政资金、项目贷款、中省补助资金等渠道解决。
  (三)建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四区一港一基地”以及沣渭新区、泾渭新区、大明宫地区、大兴新区、纺织城地区等,各管委会或改造办公室要根据区内用工的实际情况,制定2010年-2015年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建设规划,落实土地,落实资金,统一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住房,并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考评。计划到“十二五”末,基本解决上述区域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
  (四)建设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每年新增住宅建设用地中,确保不低于1000亩建设用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的前提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由市房管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开展项目招标工作。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市房管局统一组织销售。
  各区县要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领导机构,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负责安排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五)继续支持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建设单位职工住房。计划到“十二五”末,基本完成全市单位职工住房建设任务。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鼓励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六)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市级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及各区县、各开发区在每年土地利用规划中,要确保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规模占到住房用地规模的70%以上,严格控制别墅及高档住宅土地供应,增加限价房用地指标。
  加快普通住房建设进度,各级各部门要对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各项手续。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适当放松和放宽各项手续的审批条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
  (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以家庭人均年收入计算,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鼓励本市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居住环境。公积金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本市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外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提供必要的证明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化建设和市场监测,市房管局和阎良、临潼、长安三区及蓝田、周至、户县、高陵四县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并形成局域网,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相关数据,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房地产市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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