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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房管局和阎良、临潼、长安三区及蓝田、周至、户县、高陵四县要及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商品房和二手房房源、售价等信息;市、区县物价部门要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控,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等环节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市、区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防止开发商挪用、抽逃预售资金,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所售楼盘建设。由市房管局尽快制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全市执行。 (十一)严厉打击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由工商、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违法违规房地产建设项目及其销售行为,按照各自职能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在媒体公布。 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市、区县国土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积、炒地行为。对于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于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土地,可采取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政府依法回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等多种途径及时处置和利用。对于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于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承诺,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及时利用。 坚决纠正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行为,凡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在预售期间,必须全部公开销售;由房管部门负责落实各楼盘现场房源查询系统,方便购房者查询,并确保房源信息的可靠性和公开性。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未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广告一律不得发布,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主和发布者,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四、努力营造二手房交易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做大做强二手房市场 (十二)继续加大力度开展遗留问题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凡是在国有土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加快办证的精神,尽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使购房居民及时取得房产证。 已将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的单位,应尽快给职工办理房产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为职工办理房产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扣押职工个人房产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任何障碍,限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房改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十三)鼓励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时,土地收益金减半收取。 (十四)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精神,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起始计算时间分别为:商品房以房产证时间为准,房改房以售房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房以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安居工程房以房款票据时间为准。 (十五)市级房管部门和城郊各区县、各开发区要继续加大二手房有形市场建设,开设和增加二手房交易大厅,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方便群众办事,并将税务、银行、住房公积金、公证、房屋中介等单位和机构引入大厅,实行一条龙服务。 (十六)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不断规范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探索由公安、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以及区县纵横协作管理新机制,全面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为流动人口管理、治安管理提供基础条件。 由市监察局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通报。 本意见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在本意见实施期间,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