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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运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运政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3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业产业化“151”重点推进工程的意见

[接上页]

  (五)蔬菜产业。以建设无公害、绿色蔬菜生产基地为目标,调整优化蔬菜种植结构,大力发展反季节设施蔬菜和名、特、优、稀品种。包括芦笋,在鲜销的同时,加工方面要培植、引导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研发新型产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延伸产业链,巩固和占领国内市场,扩大国际市场,逐步培育为带动全市蔬菜发展的龙头企业;
  
  (六)特色产业。包括蚕桑、林产品、中药材、苗木花卉等等。按照“稳中有增、调优品种、抓好加工、打造品牌”的思路,重点在选优品种、科学管理、产品加工和进一步打造品牌上下功夫,加大河东名优土特产品的开发力度,推进特色产业形成生产专业化、加工系列化、产品品牌化的产业化经营格局。
  
  三、积极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一是要加大市、县(市、区)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市级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拿出20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累计扶持了192个龙头企业建设项目。今年,市政府将继续拿出2000万元专项资金,并把前期投放项目建设中的回收资金进行循环使用,重点扶持“151”工程市级梯次的企业项目建设。今后市级财政在每年2000万元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增幅不低于省级,并保证省下达的产业化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同时,及时回收有偿资金,与专项资金一起循环投放,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市、区)级财政从今年开始也必须列出不少于3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作为市级梯次企业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配套比例按运发[2008]19号文件执行)和县级梯次企业建设项目扶持资金,并按10%逐年递增。市、县(市、区)专项资金由农业产业化领导组负责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要对综合开发、扶贫、技改、科技支农等涉农资金,在不改变资金管理权限的前提下,按照“151”重点推进工程项目规划整合使用;
  
  二是要加大金融资金投入力度。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等金融部门要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151”重点推进工程就是扶持农业、就是扶持农民增收的理念,拿出各自扶持政策的具体意见。特别是对生产附加值高、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农业产业化“151”重点推进工程入选企业的贷款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同时,对农业产业化“151”工程项目企业贷款在涉农贷款中的比例,应在上年度实际投放量的基础上按20%以上的比例逐年递增。大型技改和基建项目,一家银行难以满足需要的,可由主贷银行牵头组织银行贷款。流资贷款需求,可发放短期信贷,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循环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对信用记录好,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和财务困难的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给予积极信贷支持,对暂时集中还贷困难的可适当延期,逐步还贷。
  
  三是强力推进品牌建设。“151”重点推进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必须树立品牌建设意识,在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等方面制定发展规划。市政府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将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的将给予30万元的奖励,并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免费宣传,在中央和省级媒体上的宣传费用给予50%的补贴。同时,对假冒伪劣产品加大打击,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合法品牌。
  
  四是积极落实各项发展政策。税务、电力、土地、运输等职能部门要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为“151”重点推进工程积极落实国家、省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关政策,对优势龙头企业的所得税可实行先征后返,行政性规费该取消的取消、减免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优惠电价,对龙头企业,特别是对冷库、气调库、芦笋加工等优先保障供应;落实国土发[2007]220号文件精神,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农建设用地优先保障计划指标,并将种植、养殖及附属设施用地纳入农用范围;继续建立农产品绿色运输通道,消除阻滞,减免费用,保障在全市范围类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
  
  五是建立严格监测机制。1.做好数据库建设。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要对入选“151”重点推进工程企业及合作组织,会同统计部门定期进行数据统计,共同监测其发展现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数据库;2.做好项目库建设。市、县(市、区)要建立同级“151”重点推进工程企业及合作组织的项目库,每半年更新、汇总项目申报情况。县(市、区)可根据监测的县级梯次项目具体进展,不定期向市级主管部门进行推荐;3.严格实行淘汰制。对 “151”企业及合作组织的全年运行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警告;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予以淘汰。同时对发展速度快、运行好,符合“151”重点推进工程入选条件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推荐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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