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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水基[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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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专项方案,必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
  
  不需专家论证的安全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
  
  (一)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安全专家从区县安监局选取,技术专家从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选取);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3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代建)等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六条 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等的,将被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审查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批准时间应当不超过15天;否则,施工单位可视作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经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的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做重大修改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和审查,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安全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小组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安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巡查安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管理台帐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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