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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专项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抢险救助人员与设施,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四章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由施工单位编制并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后的安全专项方案,应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安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既不按安全专项方案实施,又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安全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审查批准安全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按本办法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组织实施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市水利网上公布。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