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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对有第六条(一)至(二)款所列行为之一且税款征收采取定期定额管理的业户,违章查实处理后,从次月起应重新核定定额,原则上调高定额幅度不低于原核定定额的30%。发现一次,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发票违章的处罚程序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举报与奖励 第十二条 发票违章举报受理人员,在受理举报时,应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给有权查处的单位处理;属于现场举报的,应立即将举报内容通知相关调查部门和人员。 第十三条 发票违章举报一经查实,查处单位的发票违章管理部门即可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经办人员核实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身份后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根据举报事实与查处结论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奖励金额,呈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发票违章案件举报奖金由市地税局向市财政局统一申请,据实拨付。区县(自治县)财政应承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发票违章案件,经过查证核实,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和查处结果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 (一)罚款金额在二千元以下,举报奖金200元; (二)罚款金额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二千元)的,举报奖金300元; (三)罚款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五千元)的,举报奖金500元。 第十六条 同一发票违章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各级发票举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章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举报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人。 第十九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发票举报管理部门领取,发票举报管理部门负责核对领奖人身份证件,审核无误后由举报人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注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由税务机关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发票举报查处涉及偷税问题及按偷税比例给付奖金、为举报人保密等其他事项,按照市地税局下发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渝地税发〔2007〕10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票违章处罚罚款,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入同级国库。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检查、税务稽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章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发票违章调查处理部门、税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处罚标准按照执法过错追究执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