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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09〕30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眉府函〔2009〕135号)要求,为确保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人口普查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在于查清2000年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便为科学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市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九)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一)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二)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三)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印发。 (十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在军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 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六)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七)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区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设在区县、市统计局)。 三、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十八)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 (十九)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动员群众积极参加人口普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