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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函[2010]7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眉山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接上页]

  (四十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由县级组织集中进行编码。
  
  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四十三)人口普查数据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
  
  (四十四)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
  
  (四十五)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1年7月31日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数据的汇总工作。
  
  (四十六)各区、县人口普查数据资料,由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十七)人口普查汇总资料,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八)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八、其他
  
  (四十九)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十)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
  
  (五十一)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普查表短表。
  
  (五十二)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发布。
  
  (五十三)本方案由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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