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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坚决制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各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换届选举。要严肃选举工作纪律,规范程序,坚决制止换届选举中的拉票贿选活动。有下列贿选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和镇党委依纪依法处理:一是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选票的;二是贿赂选举工作人员的;三是许诺当选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给予投票人相关利益的;四是具有其他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贿选行为的。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或恶意造谣、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举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当选无效。尤其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利用宗教、宗族、恶势力以及境内外敌对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的活动。要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换届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破坏选举及打击报复党员干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惩处。 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镇党委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于10天内向县委组织部报送书面报告。 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10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