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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服务机构的条件与确认 (一)服务机构条件。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为空巢老人提供助老服务: 1.经卫生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 2、经卫生部门批准、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 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社会福利机构; 4.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可以提供家政服务的单位。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 县(区)老龄办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对服务机构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供受助空巢老人自主选择。 六、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每季度统计本辖区服务券的实际使用额度,经核查无误后,报县(区)老龄办,作为继续拨付政府津贴、服务券的依据。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不定期进行抽查。上门回访受助空巢老人,做好记录。对受助空巢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终止政府津贴的,应及时报县(区)老龄办终止发放。 (三)市、县(区)老龄办应对空巢老人政府津贴发放工作进行管理、检查与监督,同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受助空巢老人、服务机构、服务券印制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空巢老人政府津贴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各自享有的权利,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各县(区)老龄办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做好政府津贴、服务券发放兑换工作,严格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挪用、骗取空巢老人政府津贴,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惠州市空巢老人政府津贴申请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