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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惠市龄[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惠州市财政局印发《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惠州市财政局关于空巢老人政府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五、服务机构的条件与确认
  
  (一)服务机构条件。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为空巢老人提供助老服务:
  
  1.经卫生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
  
  2、经卫生部门批准、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
  
  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社会福利机构;
  
  4.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可以提供家政服务的单位。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
  
  县(区)老龄办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对服务机构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供受助空巢老人自主选择。
  
  六、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每季度统计本辖区服务券的实际使用额度,经核查无误后,报县(区)老龄办,作为继续拨付政府津贴、服务券的依据。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不定期进行抽查。上门回访受助空巢老人,做好记录。对受助空巢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终止政府津贴的,应及时报县(区)老龄办终止发放。
  
  (三)市、县(区)老龄办应对空巢老人政府津贴发放工作进行管理、检查与监督,同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受助空巢老人、服务机构、服务券印制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空巢老人政府津贴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各自享有的权利,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各县(区)老龄办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做好政府津贴、服务券发放兑换工作,严格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挪用、骗取空巢老人政府津贴,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惠州市空巢老人政府津贴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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