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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食药监市[2010]1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39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及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及《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甘肃省药品广告监管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广告的审查和外省药品广告发布的备案,对省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广告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督察。
  省局稽查局负责省级重点大众媒体、刊物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药品广告的监测检查,按月汇总全省广告监测检查情况,并上报国家局稽查局和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辖区内市级重点大众媒体、刊物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药品广告的监测检查;按月将监测检查情况上报省局稽查局,同时对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广告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督察。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大众媒体、刊物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药品广告的监测检查;按月将监测检查情况上报市(州)局。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药品广告,应当责令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并依法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四条 对严重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各市(州)局在收集违法违规药品广告有关证据(书证、物证或视听材料等),核实其广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做出在辖区内暂停销售该药品的决定,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进行整改,要求在原刊登违法广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同时在市(州)局网站予以公告。
  在三个月内,有两个以上市(州)局对同一企业的同一品种因发布违法广告做出暂停销售等强制措施的药品,省局将做出在全省暂停销售该药品的决定,并责令其在省局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同时在省局网站予以公告。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违法”,是指发布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经审批发布药品广告;
  (二)擅自篡改经审批的广告内容,其宣传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严重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范围;
  (三)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含有不科学的承诺,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潜在威胁;
  (四)药品广告中使用“疗效最佳”、“根治”、“无毒副作用”、“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证治愈”等绝对化语言和承诺;
  (五)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发布广告;
  (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药品广告。
  
  第六条 各市(州)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企业的跟踪检查。对采取强制措施的药品,应责令生产或经营单位送检或监督抽验。对检验不合格的药品,依法查处;对违反暂停销售决定、继续销售该药品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企业,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进行整改后,可向做出暂停销售等强制措施决定的省、市(州)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经省、市(州)局跟踪检查,认为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八条 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企业,达到以下整改标准,可申请解除暂停销售措施:
  (一)按照省、市(州)局暂停销售决定,立即停止销售违法宣传药品;
  (二)从停止销售该药品之日起,立即在原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上刊登“更正启事”。报刊类广告的“更正启示”版幅不得小于发布违法广告版幅的二分之一,且次数不得少于3次;广播电视类广告的“更正启示”不得少于3次。违法药品广告以印刷品或宣传单页等形式发布的,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及次数由做出暂停销售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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