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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提供省内市级(含)以上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被暂停销售药品的检验合格报告书。 (四)省、市(州)局确认整改情况符合要求。 第九条 市(州)局做出的暂停销售决定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在做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进行书面备案。 第十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确定负责药品广告监测监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并定期将监测检查情况通报和上报。 第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广告发布企业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及品种一律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