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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一字[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部署和要求,继续深化“三项行动”,切实做好2010年汛期尾矿库防汛安全工作,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全面摸清尾矿库底数。全面摸清各地区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建、停用、已封库、非法库的基本情况,摸清各地区拦砂坝、沉砂池的基本情况,逐一建档,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
  2.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把发动职工群众和组织专家队伍、监管力量结合起来,对所有尾矿库、拦沙坝、沉砂池逐一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彻底查清各类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并登记建档。
  3.深化隐患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逐一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责任到人,进行集中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改善尾矿库、拦砂坝、沉砂池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4.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尾矿库安全度汛的政府责任,落实尾矿库安全度汛的企业责任人。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建设和运行的尾矿库。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危库或险库隐患治理,要落实县级政府领导挂牌督办。
  5.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
  
  二、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除放射性铀矿尾矿库以外的在用、在建、停用、已闭库的尾矿库以及各类拦砂坝、沉砂池。
  
  三、检查主要内容
  (一)设有尾矿库的企业及其主管单位自查内容
  1、企业落实查非法、查管理、查资料、查设施、查落实的“五查”(见赣安监管一字〔2009〕173号文件)情况;
  2、企业开展尾矿库防汛情况:
  ⑴检查尾矿库防洪标准是否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规定;
  ⑵检查尾矿库安全防汛度汛方案、应急救险预案是否切实可行的;
  ⑶检查尾矿库防汛物资准备是否充足;
  ⑷检查尾矿坝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⑸检查排水井、排水涵管、排水隧洞、截洪沟、溢洪道等排洪构筑物形式、断面尺寸是否与设计相符;
  ⑹检查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过水是否畅通;
  ⑺检查停用、已封堵的排洪构筑物封堵情况;
  ⑻检查尾矿库的尾矿坝、载洪坝筑坝形式、筑坝材料、断面尺寸是否与设计相符;
  ⑼检查在建尾矿库是否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
  ⑽检查尾矿库试运行时间是否超过6个月的;
  ⑾检查尾矿库(坝)址建设是否在设计的范围;
  ⑿检查所建排洪构筑物用材和断面尺寸是否与设计相符;
  ⒀检查所建尾矿坝、截洪坝坝形、排洪构筑物的形式、材料是否与设计相符。
  (二)安监部门督查的内容
  1、布置汛期尾矿库防汛安全工作情况;
  2、开展汛期尾矿库督查情况;
  3、打击、关闭非法、无证尾矿库情况(包括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情况);
  4、在建尾矿库安全监管情况;
  5、停止排放尾矿未进行闭库治理尾矿库安全监管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法
  企业自查;县级安监局全面督查;设区市安监局重点抽查;省安监局组织重点督查。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省安监局将邀请省水利厅有关专家参加)。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布置阶阶段(2010年3月中旬前)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纠(2010年3月中旬至4月上旬);
  第三阶段:市、县局抽查(2010年4月初至5月中旬);
  第四阶段:省局督查(2010年5月中旬至7月中旬)
  第五阶段:总结(2010年7月底前)。
  
  六、措施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的重要性,抓紧制定和落实本地区本单位的汛期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各设有尾矿库的设区市和县级安监局及企业,要针对本地区、本企业尾矿库的特点,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汛期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省属经济组织及中央在赣单位,要认真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切实组织好汛期尾矿库安全度汛的安全大检查;要督促企业查明尾矿库建设、运行历史,分析排查尾矿库安全隐患,特别是库内、坝下排洪(水)涵管、斜槽、隧洞情况和废弃排洪设施等隐蔽工程的封堵情况及坝体堆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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