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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一字[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法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尾矿库及与尾矿库“一体化”生产的矿山开采系统下达停产整改的执法文书:
  1、尾矿库属危库、险库的;
  2、尾矿库属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运行的;
  3、尾矿库试生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
  4、超设计坝高筑坝放矿的;
  5、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过的;
  6、其它严重危及尾矿库安全的。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法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达停止建设的执法文书:
  1、没有履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或手续不齐全的;
  2、尾矿库建设工程施工或监理单位没有相应资质的;
  3、摘自改变设计的尾矿库(坝)址建设尾矿库(坝)的;
  4、所建排洪(水)构筑物用材和断面尺寸不符合设计的;
  5、擅自改变设计坝型、排洪构筑物形式的;
  6、擅自改变筑坝材料的;
  7、审查要求要依照施工图施工而没有施工图设计的;
  8、其它没有依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
  (五)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汛期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的总结,及汇总上报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督促企业汇总排查情况并及时治理隐患。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县级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上报隐患排查情况并限期治理。设区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和各有关单位及各设有尾矿库的企业要分别在各阶段工作结束后,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总结材料和《2010年尾矿库汛期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包括拦砂坝、沉砂池,见附件)分别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属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
  省安监局组织的重点督查方案将另行下达。
  附件: 2010年尾矿库汛期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
  2010年尾矿库汛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2010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及尾矿库名称

隐患内容

整改措施及时限

企业

责任人

危库、险库

政府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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