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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遵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10]110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0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遵义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精神,按照全国、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我市治超工作,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提高对公路、车辆、运输市场的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全市恶性超限运输车辆控制在3.5%以下;实现辖区内无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上行驶;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对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作调整充实。其组成如下:
  
  组 长:曾永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杨晓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光强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志刚遵义公路管理局局长
  
  张大强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
  
  李 琦市发改委副主任
  
  徐德生市工业和能源委副主任
  
  车 轮遵义高管处党委书记
  
  张应书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杨青海遵义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吴黄汉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邓洪友市工商局副局长
  
  周洪玲市安全监督局副局长
  
  雷登华市质监局副局长
  
  周光权市政府办纠风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张应书任办公室主任,张大强、杨青海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督查组,张应书兼任组长,刘大伦(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处副处长)、王和平(遵义公路管理局路政科科长)、彭林(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为副组长,负责督查全市治超工作。联系(举报)电话:8256389(市交通运输局)、8624900(遵义公路管理局)、8865654(遵义高管处)、8682308(市交警支队)。
  
  各县、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协调本辖区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市政府将把治超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市)政府的考评内容。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细化职责,制定方案,完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牵头做好治理工作;协调公路、高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抓好辖区内所有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检测站的管理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组织指导,指导协调交通行业部门,规范公路(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2.遵义公路管理局、遵义高管处:负责管养公路上的超限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3.市公安局: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路面治超工作;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治理中的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的行为,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4.市工业和能源委:负责协调交通、公路、高管、公安、煤炭、物价、发改委、安监等部门,做好治超与电煤运输保障协调工作。组织指导煤炭、电力行业,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严禁恶性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过桥。
  
  5.市工商局:严格货运车辆市场准入关;牵头整治车辆非法改装、拼装企业;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
  
  6.市安监局: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监管,严禁超限超载;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市质监局: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8.市发改委: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的监控,并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
  
  四、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继续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1.交通、公路、高管、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共同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2.统一标准,依法严管。交通、公路、高管要继续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依法对超过卸载标准的车辆实施卸载。同时,交通、公路、高管等部门要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超限比例在30%以内的,每次处以5000元罚款;超限比例在30~50%的罚款10000元;超限比例在50~100%的罚款20000元;超限比例超过100%的罚款30000元。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额度,对超过超限超载统一认定标准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超过超限超载统一认定标准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计扣驾驶员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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